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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境(過境)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(動植物部分)適用范圍
1、進境活動物(含動物,胚胎、精液、受精卵、種蛋及其他動物遺傳物質)、生物材料、非食用動物產品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、果蔬類、煙草類、糧谷類、豆類、薯類等;
2、過境動物;
3、特許審批范圍包括:動植物病原體(包括菌種、毒種等)、害蟲以及其他有害生物,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(qū)的有關動植物、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,動物尸體,土壤。
申請方式
在“互聯(lián)網(wǎng)+海關”登錄,并在動植物檢疫模塊下選擇相應的類別
頁面跳轉如下圖,選擇IC卡登錄或賬號登錄。
填寫申請單,頁面如下:
填寫參考指南
(一)“HS編碼”“HS編碼名稱”要求企業(yè)如實申報。
(二)“品名”填寫進境產品具體名稱。
(三)“是否轉基因”為單選。
(四)“數(shù)/重量”。填寫凈重。
(五) “計量單位”多填寫千克。
(六)“產地”和“輸出國家地區(qū)”國家和地區(qū),均填寫一致的國家或地區(qū)名稱。
(七)“貿易方式”。應根據(jù)進境貿易方式如實填寫。
(八)“是否過境”。應根據(jù)進境貿易方式如實填寫。
(九)“進境口岸”“指運地(結關地)”。應根據(jù)實際情況如實填寫。如進境產品有指定口岸要求的,應按總署公布的指定口岸名稱填寫。
(十)“進境日期”,為非必填項。
(十一)“目的地”為非必填項。
(十二)“運輸方式”。如實填寫海運、江運或聯(lián)合運輸?shù)取?/span>
(十三)運輸路線如實填寫。
(十四)“裝載方式”。應根據(jù)實際情況填寫集裝箱、散裝或其他。
特許審批
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,引進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,應提交以下材料:
1.非企業(yè)法人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(復印件);
2.提交書面申請,說明其數(shù)量、用途、引進方式、進境后的防疫措施;
3.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。
辦理流程
(一)材料受理。申請人向直屬海關提交申請材料。
(二)直屬海關受理申請后進行審核,在規(guī)定時限提出審核意見。需海關總署審核的,直屬海關在規(guī)定時限內將初審意見提交海關總署,海關總署在規(guī)定時限內提出審核意見。
(三)海關總署或直屬海關向申請人制發(fā)批準文件。
審查標準
(一)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(xù)的單位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(xié)議的單位;
(二)輸出和途經(jīng)國家或者地區(qū)無相關的動植物疫情;
(三)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(guī)和部門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;
(四)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(qū)簽訂的雙邊檢疫協(xié)定(包括檢疫協(xié)議、議定書、備忘錄等);
(五)進境動物遺傳物質、非食用動物產品、水果、煙草、糧食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、水生動物,輸出國家(地區(qū))和生產企業(yè)應在海關總署公布的相關檢驗檢疫準入名單內;
(六)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,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審核其上一次審批的《檢疫許可證》的使用、核銷情況。
受理時限
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。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,經(jīng)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,延長10個工作日。
進境生物材料檢疫審批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。
本文來源:http://www.reesehousingadvisors.com/newsInfo/6/51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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